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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杜绝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抵押融资

信息来源:ziyuan.biz   时间: 2019-08-10  浏览次数:62

为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1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杜绝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抵押融资。

据了解,2014年以来,国家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明令禁止土地储备违规融资。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其中《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储备土地办理抵押登记。”

但据《关于2018年上半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2016年1月1日后违规以储备土地抵押融资,涉及473宗,抵押土地面积4786.07公顷(7.2万亩),融资金额716.18亿元。

基于上述情况,自然资源部方面表示,“严禁新增以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融资行为,加快存量抵押储备土地依法解押并形成合理有效供地”。此次《通知》是对涉及土地储备融资的内容进行了强调和重申。根据地方目前存在的违规抵押融资的具体形式,对有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通知》从四个方面作了明确要求:一是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二是严禁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三是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土地储备工作;四是妥善处理存量土地储备贷款,促进依法解押并合理供应;加强土地储备信息报送。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同时,《通知》进一步要求对于尚未偿还的存量土地储备贷款,包括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和非储备机构以储备土地为担保的贷款,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台账,逐一提出处置建议报同级政府,并积极配合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快处置和消化,避免储备土地因抵押而不能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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