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12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并详解案件特点。
发布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赵长新介绍,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目前受理的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情况,在被许可人起诉案件中,原始权利人主要包括域外录音制品制作者和网络原创音乐人。
在这两类主体中,前者缺乏及时发现中国境内侵权行为的能力,后者缺乏充沛的维权时间与精力,委托他人监测侵权并进行维权具有现实需要。客观而言,由被许可人直接起诉维权,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升维权效率,但值得关注的是,此类主体提起诉讼通常以实现赔偿诉求为目标,一般不会从促成音乐许可使用的角度解决纠纷。
赵长新表示,实践中,使用主体音乐版权保护意识薄弱主要体现为三种情形。
一是对未经授权使用音乐认识不足。部分网络用户,甚至是网红歌手、网红主播,在被起诉前并未认识到网络空间内未经授权使用音乐可能构成侵权。而在承担侵权责任后,部分使用主体依然面临“用则得咎,不用则难以为继”的两难境地。
二是对未经授权传播音乐心存侥幸。部分平台运营商对于“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不可谓不知,但依然存在未经授权传播歌曲的情形。此外,亦存在部分平台对于授权到期的歌曲未及时下架,对超期使用心存侥幸。
三是对授权链条审查不严。一首歌曲通常包括三类权利,即词、曲作者享有的著作权、演唱者享有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享有的录制者权。实践中,存在部分使用主体因未获得完整授权而被诉侵权的情况。
赵长新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用发挥仍有较大空间。如维权方面,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诉案件仅占北京互联网法院网络音乐著作权收案量的1.4%,表明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护音乐权利人网络空间内的音乐使用利益方面,作用还不够凸显。
在一些批量案件审理中,部分在线音乐平台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署过《战略合作协议》,其中约定在非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向平台主张权利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应参与协调。因此,如何建立起纠纷协调解决机制,促进集体管理组织更好地参与纠纷的协调处理,促使创作者从维权者成为授权者,并从作品传播中获得稳定收益,实现更优的诉讼效果,应是各相关主体共同思考的问题。
校对 翟永军